退休制度實施情形

本公司對於編制內之正式從業人員訂有退休辦法,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者,本公司每月按員工薪資總額 6%提撥員工退休基金,交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以該委員會名義存入台灣銀行之專戶。每位員工其服務年資 15 年以內者(含),每服務滿1年可獲得二個基數,超過15 年者每增加 1 年可獲得一個基數,總計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員工退休金之支付,係根據服務年資及其核准退休日前 6 個月平均工資(基數)計算。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依員工每月薪資百分之六提撥退休金至勞工保險局之個人專戶。